日期:2018-03-27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雷减灾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雷电灾害波及面广,涉及人类社会活动、农业、林业、牧业、建筑、电力、通信、航空航天、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等各行各业,常常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国务院出台的《决定》,是推进防雷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防雷减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决定》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强化雷电灾害防御,不断提升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任务,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民用爆炸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全面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省气象局负责全省范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要按照国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受理企事业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并负责评审、许可和监管。依法取得省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企事业单位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三、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减灾安全监管职责,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要求,运用好在线投资项目监管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全过程监管,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防雷减灾安全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强化政策保障。
(三)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要根据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各项防雷减灾安全措施,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五)省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防雷减灾管理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工作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落实相关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pdf